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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汉语词组能否构成侵权?

1998-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歌曲《娃哈哈》作者状告“娃哈哈”集团中央歌剧舞剧院芭蕾舞团作曲家郭石夫状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侵权一案,近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4年11月在新疆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首次发表,拥有此歌的著作权。1989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未经原告同意,以原告作品“娃哈哈”为文字商标,配合图形作为组合商标,在上百个商品类别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哈哈”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至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方辩称,“娃哈哈”属简单汉语词组,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律并不保护构成文字作品的词或词组,任何人都不能垄断词和词组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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